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意识,提升识别网络谣言、维护企业形象、共保网络安全的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的网络环境,近期段将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连载活动。下面请看今天的案例及法律条文解释。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微信、QQ等网络通讯软件在党政机关工作中广泛运用。个别党员干部由于穿上网络的“马甲”而疏于管理自己的网络行为,放了松,失了范,从而造成了不良影响。
党员干部刘某,在周末的午后,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脱贫攻坚”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刘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已参加规章制度的培训并承诺遵守。该员工手册中明确,如员工对主管、同事及下属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的,公司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岗期间,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公司及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不实言论,被公安部门给予口头训诫并责令删除。此后,甲公司通过公司内部逐级审批并通知工会后,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惠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并依法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培训,该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及侮辱性言论,对公司及有关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甲公司通过内部逐级审批并通知工会的流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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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自快手APP下载异地水域水质浑浊,垃圾、鱼类漂浮在水面的视频,去除水印后添加“崂山区某村某水库旁边白沙河鱼都在岸边泛滥成灾了这鱼能吃吗”等文字,制作成内容为“白沙河环境污染”的虚假视频,并于2024年4月8日10时41分定位在崂山区某村将该虚假视频通过抖音发布。当日15时许,崂山区相关部门、街道及社区多名工作人员紧急赴现场排查,发现该视频中所发布的污染水体不在某村区域内,视频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4月8日20时,霍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截至其到案时,该虚假视频播放已16.5万次、转发799次、点赞652次、评论924条。
经审理,霍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综合考量本案中霍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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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不可任性
恶意诽谤需担责
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时刻保持理性思维
做到文明上网
共做网络文明传播者
编辑:张哲凌 校对:洪 敏、金 辰
审核:朱素华 监制:孙洪飞